项目发生索赔事件后,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帐的正确性。遵循的流程:
(1)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
索赔报告编写的一般要求如下。
①索赔事件应该真实。
②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
③充分论证事件给索赔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④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
⑤文字要糟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
(3)监理工程师答复。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末笞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仲裁与诉讼。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该知识点历年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http://www.cnitpm.com/pm/9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