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事故调查实践中,事故间接原因能否作为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为了进一步阐明事故间接原因与责任的因果关系,本文通过对间接原因的概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认定间接原因具有产生法定责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间接原因、安全保障责任、因果关系、责任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事实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认定事故的性,最终确定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事故原因可分为直接和间接原因,间接原因能否作为归责依据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间接原因未对事故发生产生直接的影响,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归责的基础。有观点认为,间接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产生的条件,对事故发生产生影响,与事故责任具有因果关系。间接原因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科学界定间接原因与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间接原因的概念
从词义理解,百度词条将间接原因定义为通过第三者引发事件的偶然性因素。从法律层面定义,“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1]。 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二种定义较为科学合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了生产安全保障义务有紧密的联系,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是导致从业人员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间接原因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设施设计不合理;(2) 劳动组织管理不科学;(3)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4)现场安全管理混乱;(5)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6)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不到位。
二、间接原因的因果关系分析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可分为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而言,参照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适宜。“民法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2]生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与事故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阶段,需要运用由果溯因的分析方法来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故责任主体的双重性。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即包括合法的也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与自然人相对的组织,不能直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需要通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具体的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另一方面,从业人员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行为人,其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是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诱因。
(二)间接原因的法定性。在因果关系分析中,我国的通说是原因力适用规则,原因力是指构成侵害的多个原因中对损害结果起作用力的大小。一般而言,将直接决定损害结果的大小的原因力认定为直接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产生直接作用的原因力认定为间接原因,因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生产经营单位仅仅是事故的发生单位,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从业人员直接引发的,如果仅从原因力分析,事故的责任者为从业人员个人,致使出现责任失衡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法规直接将部分对直接原因产生重大影响的间接原因作为承担责任后果的依据是十分必要的,职务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归责原则。同时,间接原因的范围较为广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间接原因的范围,即有利于间接原因的合理认定,也有利于防止认定范围任意的扩大。
“依通说,所谓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力受侵害(或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之间)有因果关系。”[3]笔者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受安全生产法律的调整,应当与事故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间接原因与责任的认定
“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或职责的履行在事故的发生、发展、扩大以及救援的过程中有过错而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过直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因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所谓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生产经营单位因未履安全生产职责(间接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应直接认定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即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因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性质的重要依据,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前提。在调查确认的事实基础上,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来认定对事故负责的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1]阚珂,杨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出版社,2014:207.
[2]杜俊豪,黄超.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国法院网,2004
[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89
[4]陈建平.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可诉性[J].社科纵横.2008:109.
[5]胡超平.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