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风格等进行进一步考察,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是否认同的选择,双方实际上需要通过试用期的磨合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需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管理概念模糊,更有甚者认为所谓的试用期就是随意解除期,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试用期的期间合同签署以及解除等相关知识。
1、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2、试用期的期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试用期是否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朴素思想大胆用人,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6、用人单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给大家出一道案例题: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5000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 6000 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 5 个月,用人单位应该给小王支付多少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 6000 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 18000 元(6000 元×3 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 25000 元(5000 元×5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