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2016年3月,某二级公路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估算价为7000万元人民币。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省交通运输厅筹集,招标人为该省公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招标文件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编制,投标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数量由招标人给出,由投标人填写单价和总价,在招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为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资料,保证工程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缴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合120万元信用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一旦发现投标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没收所有保证金。
事件2:投标人甲的总报价为6300022万元,其中第200章部分报价单见表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清单中项目209—3—c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项目210-3-b中,招标人给定了锚杆的工程量是256m。投标人甲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锚杆的市场综合单价为55.06元/m,其他部分的计算均正确。评标委员会按照偏差修正的有关原则对偏差进行了修正,并征得投标人甲的同意,最终投标人甲以修正后的报价中标并签订合同。
[图1]
事件3:工程开工后,为协调当地关系,在业主的推荐下,甲公司项目部驻地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价格已超出甲公司与 合同中该部分的人工费,甲公司项目部向业主提出了调整人工费的申请。
事件1中,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2016版),招标人的规定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答案:招标人要求收取信用保证金不妥。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版)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解析:目前的规定是,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因此收取信用保证金显然是“变相增设保证金”,所以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