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 50 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 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 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甲、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