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 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 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C
解析:选项A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C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