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

(多选题)甲、乙和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总计45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戊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丙,应当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A: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造成戊受伤事故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甲、乙和丙共同决定购买,此时甲依然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当选。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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