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本小题 17 分。)2013 年 3 月 18 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 4 月 1 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 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 1 200 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 400 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 1 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 8 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 100 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 年 5 月 1 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 年 8 月 8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 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 年 11 月 2 日,由于乙连续 3 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 300 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析:(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