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

(主观题)(本小题 10 分。)2014 年 5 月 5 日,因 A 公司未能偿还对 B 公司的到期债务,B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 5 月 9 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 公司对 A 公司之债权由 C 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 C 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 A 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 B 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 A 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 5 月 16 日裁定受理 B 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 年 4 月 1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 D 公司诉 A 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 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 A 公司所欠 D 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8 日向 E 信用社借款 200 万元,期限 1 年。A 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 年 5 月 18 日,经管理人同意,A 公司向 E 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 2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 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向 E 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 年 6 月 2 日,F 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 A 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 A 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 50 万元,现存于 A 公司仓库,F 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 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 F 公司提走。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2)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 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 B 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 公司对 A 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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