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购买

(主观题)(本小题 13 分。)2011 年 9 月 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 30 万元的价购买 20 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 月 12 日,乙公司交付了 20 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 年 11 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 年 6 月建成。2012 年 8 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 3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 年 1 月 26 日,甲公司将 20 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 1 万元,租期 3 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 2012 年 10月 10 日以每台 20 万元的价格将 20 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 200 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 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 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解析:(1)甲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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