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且不因管理人能够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继续进行的是()。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答案:C
解析: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选项C: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如果债务人最终被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在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如果债务人最终未被宣告破产,则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选项A: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乙自己的名义提起,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乙仍可正常处理诉讼有关事项,该诉讼不必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