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概念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哲制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口诀:三个忠于一个建设
三、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五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
(一)前四次《宪法修正案》
年份 | 基本政治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 | 其他 |
1988 | 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 ||
1993 | 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 ②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 ③国营改国有; 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体独立,民主管理 | ⑥县三改五 |
1999 | ①长期初级,沿着建设有特色道路,小平理论; ②法治国家 | 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 ④统分结合; ⑤个私重要,保合法权益,国家引、监、管 | ⑥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
2004 | ①沿着特色,三个代表; ②政治文明; ③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 ④士地征收征用,并补偿; ⑤非公经济保合法权益,国家鼓、支、引,依法监管 | ⑥保护合法私有财权,征收征用并补偿; ⑦社保制度; ⑧人权; ⑨特区人大代表; ⑩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⑪主席国事活动; ⑫乡三改五; ⑬增国歌 |
(二)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正案》
年份 | 内容 |
2018 | ①在马列毛邓三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②和谐美丽现代化强国/伟大复兴 ③致力于复兴的爱国者 ④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 ⑤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⑦和平发展/互利共赢/命运共同体 ⑧共产党领导最本质 ⑨增就职要宣誓 ⑩删主席副主席不超两届 ⑪设区的市可定地方性法规 ⑫增监察委员会 ⑬增人大产生监察机关 ⑭删国务院/县以上政府监察职能 ⑮增人大常委监督监察委职能 ⑯增人大选举并罢免监察委主任职能 ⑰增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职能 ⑱增人大常委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 ⑲“法制”变“法治” |
四、国家制度
(一)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区别:人民和公民)
境内外敌对势力:
(1)民族分裂势力;
(2)宗教极端势力;
(3)国际恐怖主义势力
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协制度。
(三)政体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四)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2、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①中国公民;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3、平等原则
①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享有特权。
②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4、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2)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 ①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②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 ③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
(2)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3)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特色
《宪法》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杈
(1)民族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1、全国人大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认为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七)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的经济制度
(1)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2、自然资源归属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八)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性质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
“四个民主”么,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宪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5.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生命权;
(2)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不受非法限制、捜查、拘留和逮捕;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4)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权利和自由。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监督宪法的实施。
(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0)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1)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2)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4)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二)国务院的职权(2018《宪法修正案》)
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6)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2018删监察);
(7)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8)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9)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0)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对比记忆:《宪法》第107条第3款,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018《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人大代表
1,集体行使权利
(1)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召开之前递交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提出质询和询问。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2.人大代表个人权利
(1)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
(2)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3)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具有刑事豁免权,即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速捕或审判的权利。但乡级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裕免权)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乡级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选举法》第5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十七大: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国实现更广泛民主的途径是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8《宪法修正案》
1.性质: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2、国家主席职权
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5)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6)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六)监察委员会(2018《宪法修正案》)
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1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126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127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任期总结]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毎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