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是一个外来语,最先出现于英、美等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现在在中国新课改的教育形势下,校本课程成为了新课改的重点。

校本课程(school—based curriculum)即以学校为本位、由学校自己确定的课程,它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对应

校本课程的开发

校本课程是学校自主决定的课程,它的开发主体是教师。教师可以与专家合作,但不是专家编写教材,由教师用。教师开发课程的模式是实践—评估—开发,教师在实践中,对自己所面对的情景进行分析,对学生的需要做出评估,确定目标,选择与组织内容,决定实施与评价的方式。目前,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是教师小组,而不是单个教师。

校本课程的开发,主要是针对国家课程开发,以学校为基地进行地方性、特色性等课程的开发,实现课程决策民主化。国家在作课程计划时应该把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学校,强调学校、地方一级的课程运作,主张学校的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等参与课程的决策。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课程管理的组成部分,它需要有领导的支持,专家的指导,教师的努力和参与,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评价。总体上说,校本课程开发的程序主要有四个阶段:

(1)需要评估。需要评估是设计校本课程时首先必须要做的研究性工作。主要涉及明确学校的培养目标,评估学校的发展需要,评价学校及社区发展的需求,分析学校与社区的课程资源等。

(2)确定目标。确定目标是学校对校本课程所做出的价值定位。它是在分析与研究需要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确定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制定校本课程的大致结构等。

(3)组织与实施。组织与实施是学校为实现校本课程目标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根据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与课程结构,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对教师进行培训,让教师申报课程。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根据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与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对教师申报的课程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编入《学生选修课目录与课程介绍》。学生根据自己的志愿选课,选课人数达到一定的数量后,才准许开课。在此基础上,学校形成一份完整的《校本课程开发方案》;教师在课程实施之后或过程中,写自己承担课程的《课程纲要》(教师用的材料)。

(4)评价。评价是指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价值判断活动,它包括《课程纲要》的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教师课程实施过程评定以及《校本课程开发方案》的评价与改进建议等。评价的结果向有关人员或社会公布。

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的区别

1、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的内涵有本质的不同

校本课程的内涵一般是指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师编制、实施和评价的课程,它的本质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课程的权力方面,学校拥有课程自主权;二是在课程开发的主体方面,教师是课程开发的主体;三是在课程开发的场所方面,具体学校是课程开发的场所。校本教材的内涵一般是指以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为主体,为了有效地实现校本课程目标,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对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并共同开发和制定一些基本的教与学素材,作为校本课程实施的媒介,这些素材构成了校本教材。可见,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内涵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课程,后者是课程实施的媒介,二者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2、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存在范围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校本课程是基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风土人情、教育环境等存在很大差异,而我国这种统一管理又往往不能关照各地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学校的教育效果,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一项课程政策。校本课程要求每所学校都必须做到,但校本教材则不同,它是校本课程开发后,有些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由校长和教师编制的教材,而非所有学校都必须具备。换言之,校本课程是落实新课改要求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标准,是所有学校的必须,校本教材则不一定是所有学校的必备,即便是有些学校编写了一部份校本教材,也因为校本课程的时效性、变化性等特点,使校本教材的使用范围、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都受其限制,更何况考虑到教师的时间、学校和学生的经济负担以及课程的成本等因素,不可能使所有的校本课程都配有校本教材。所以,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存在范围等方面有著明显的不同。

3、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政策的合法性上有根本不同

校本课程早在 1999年6月13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2001年6 月8日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更明确规定:“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这两个文件中有关课程方面的规定,无疑为这种新生的顺应了国际课程改革和课程决策民主化潮流的校本课程提供了课程政策上的合法性。但与之相比的校本教材则不然,尽管目前我国教材本身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概念,特别是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教材审定结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行政部门两级管理”。但目前学校编制的校本教材都不具备上述的审定条件,因为校本教材的出现,主要依附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而校本课程自身的时效性、变化性和动态生成等特点,使校本教材的编写必要、使用范围、使用周期、使用效率等方面都极其有限,所以目前出现的校本教材很少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从这个意义上讲,校本教材是不具备教材政策的合法性。所以,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政策的合法性上是有根本不同的。

校本课程的意义

国家课程因其自身的特点与局限,没有、也不可能充分考虑各地方、各学校的实际;更不可能照顾众多学习者的认知背景及其学习特点;更无力在学法指导与策略教学方面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这恰恰是校本课程开发的意义所在,也是当今时代赋予学校教育的重要使命。它有以下几方面好处:

1. 教师的积极参与;

2. 考虑学生的认知背景与需要;

3. 学校的主客观条件及其所处社区的经济与文化水平;

4. 凸现学校自身特色。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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