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的比较研究

摘要:当前,关于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较多,但争议仍较大。美国、OECD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均在不同时期构建了数字经济及其相关的新经济、知识经济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国国家统计局也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比较发现: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随国别地区不同和发展阶段不同而变化,中国的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相对更加完整、科学;国内外的现有指标体系相对偏重年度以上的低频指标而在年度内的高频指标方面较弱,相对偏供给侧而对需求侧关注较少。

关键词: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一、引言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化转型正在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对世界经济、政治和科技格局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主要经济体对数字经济发展非常关注,并出台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数字经济在中国同样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和产业升级的重大突破口。2017年3月,数字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当前,关于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讨论相对较多,但争议分歧仍较大。国内外已经有大量关于数字经济界定、统计核算和发展水平度量指标体系的研究,但仍没有统一公认的统计指标体系。如OECD、欧盟、美国、腾讯、赛迪等国家和相关机构都有统计数字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但彼此间差别比较大。从已有研究看,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之间有较高相关性,如果从对知识经济统计的研究算起,对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的统计已经有50多年了。鉴于此,为对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进行更全面系统的比较,下文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新经济、知识经济及经济数字化等指标体系也进行简要说明。

二、国外主要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一)美国数字经济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根据美国统计局、商务部先后公布的多份关于数字经济、数字产业相关文献整理的数字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见表1。

(二)OECD数字经济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OECD的官方出版物《Measuringthedigitaleconomy:ANewperspective2014》是描绘世界主要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较完整图谱,OECD构建的数字经济指标体系涵盖具有国际可比较性的4个一级指标和38个二级指标。(三)欧盟委员会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ESI)指标体系欧盟非常注重数字经济的发展与统计,欧盟委员会为此编制了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igitalEconomyandSocietyIndex,简称DESI)并了欧盟数字经济和社会报告。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ESI)由欧盟根据各国宽带接入、人力资本、互联网应用、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公共服务程度等5个主要方面的30个二级指标计算得出。每个二级指标有不同的权重,具体见表3。

三、国外其它数字经济相关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一)国外主要新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新经济是与数字经济关联性很强的经济范畴,以往对新经济的描述多包含着对数字经济的概括。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从1999年开始编制新经济指数,更加关注知识化、全球化、创业、IT驱动、创新驱动,构建的新经济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欧盟新经济统计框架下每个模块包含了数量不等的代表性指标,第一步会根据统计数据对单个二级指标进行打分,单位多为百分比的形式。第二步将每个模块下二级指标的分数合成在一起,得出一级指标的得分,并做出共三个层次的国家的排名。第三步将每个模块的一级指标合成为一个总指标得出最终的新经济统计结果。参考政府、机构与经济组织的报告,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门建立了一个针对知识的取得、创造、使用和传播能力进行统计的综合性的指标。了新加坡新经济指数,包括企业环境、信息科技、创新系统、人力资源发展等4个一级指标及14个二级指标。

(二)国外主要知识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从国外对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的相关研究看,与较早时期的知识经济相关指标体系关系密切。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兹·马克卢普(1962)在《美国的知识生产与消费》中正式提出“知识产业”一词,并划分出知识产业的五个层次:研究与发展、所有层次的教育、通讯及中介媒介、信息设备或设施、信息机构或组织。在马克卢普研究影响下,马克·波拉特(1977)以信息产品或服务是否进入市场交易为标准,将信息部门划分为8个一级信息部门(如信息设备生产部门和专业性信息服务部门)和21个对应的二级信息部门(如政府机构或企业内为政府或企业内部服务的信息部门),通过统计二级信息部门人员收入来计算二级信息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马克卢普和波拉特之后,普遍根据两项指标来统计知识经济(或信息经济)的规模:一是信息部门(或知识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二是信息劳动者(或知识工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目前,对知识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权威性研究是经合组织(OECD)在1996年建立的统计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从总体经济形势、迈进知识经济的进程、整体R&D投入、政府R&D与创新角色、企业在研究开发与创新中的角色、全球化趋势、国际贸易、外国直接投资、技术国际化、生产力与收入水平、科学与技术、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出口等12个方面设置了44个指标来度量经合组织国家知识经济的发展程度、对全球化挑战的应对能力以及国际竞争力。此外,英国及爱尔兰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力指标”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从这些指标体系的设计看,它们均以OECD的指标体系为基础,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尤其像英国、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在构建自身知识经济指标体系时,还将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指标体系。

(三)国外主要经济信息化、数字化统计指标体系

还有一些国际组织、智库和企业构建的经济信息化、数字化指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世界经济论坛的网络就绪度指数(NRI)、国际电信联盟的ICT发展指数(IDI)、埃森哲数字化密度指数、英国经济学人智库(EIU)的电子化和数字经济指数。这些指数因其指标的不同覆盖面而有不同的参考价值,并与各国官方建立的统计体系形成补充,但在统计数据的完整系统性、定期、延续性等方面有局限,很难满足及时的特别是高频年度内对数字经济的统计监测需要。

四、中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网络强国战略发展纲要》等政策文件,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分类》),对数字经济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数字经济分类》分别从经济社会全行业和数字产业化发展领域,确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基本范围。将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以及32个中类和156个小类。01-04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为数字产业化部分,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26个大类、68个中类、126个小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第5大类是产业数字化部分,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涵盖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91个大类、431个中类、1256个小类,体现了数字技术已经并将进一步与国民经济各行业深度渗透和广泛融合。

五、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比较的启示

(一)指标体系随国别地区不同和发展阶段不同而变化

由于各国国情差异、发展阶段不同且随时间不断变化,导致不同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不同时期对数字经济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也在不断调整。并且,显而易见,不同国家地区的统计核算口径也不同。从经验看,不同国家、地区或经济体的经济信息化水平和彼此之间的数字鸿沟很难逾越,这种差异对数字经济指标体系的设置影响明显。但不同的数字经济指标体系间也存在联系。如OECD数字经济指标体系运用大量数据、图表对指标进行了全面的对比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欧盟统计局以及OECD不同类别的数据库。此外,欧盟DESI指数的合成方法参照了OECD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合成权重。数字经济指标体系总体仍需持续改进。以国外较权威的OECD的指标体系为例,可进一步围绕几个方面改进现有统计监测体系:提高对ICT投资及其与宏观经济表现之间关系的度量能力,定义和度量数字经济的技术需求,制定度量安全、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指标,提高对ICT社会目标及数字经济对社会影响力的度量能力,通过建立综合性和高质量的数据基础设施来提高度量能力,构建一个可将互联网作为数据源使用的统计质量框架。

(二)中国的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相对更加完整、科学

一是中国的数字经济指标体系与国际统计标准接轨且科学性、完整性、可比性好。中国的《数字经济分类》充分借鉴OECD和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字经济分类方法,遵循两者在分类中的共性原则,建立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数字经济产业统计分类。同时,准确把握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涵盖了与数字技术存在关联的各种经济活动。二是中国的数字经济指标体系更能充分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最新动态和趋势。《数字经济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同质性原则,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活动,也包含一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或已出现苗头却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未单独列示的数字经济活动,反映出了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快、融合程度高、业务模式新等特点,这在国外的分类和以往研究中也是少见的。注重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实际且统计核算上更切实可行。《数字经济分类》立足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聚焦数字经济相关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需求,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产业活动数据的可获得性,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数字经济发展态势。《数字经济分类》在最大程度上对应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全行业,以便能够基于现有数据资料或者通过适当补充调查后的所得资料进行统计测算,这也较国外相关统计核算和研究更进一步。

(三)现有指标体系相对偏重年度以上的低频指标而年度内高频指标较弱

当前,国外主要的数字经济及较相关的新经济等统计指标体系多以年度频率的统计指标为主,因此,较多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中长期态势。国内关于中国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也是以年度频率的统计指标为主,由此,就主要是反映以一年以上的中长期的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因而对一年以内的数字经济运行的相关指标的研究较少。这就意味着,探索整理出一些与宏观经济相对应的且同时能够反映数字经济领域的消费、投资、外贸和就业等变化的且高频的经济指标,重点反映短期一年内的数字经济运行情况,是未来指标体系改进的重要方向。(四)现有指标体系相对偏供给侧而对需求侧的关注较少从国内外不同经济体过去几十年的经验看,构建的数字经济及其相关经济形态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是偏产业维度的供给侧的指标,而对需求侧与消费、投资、出口相对应指标的构建非常初步。不管是美国、OECD等构建的数字经济指标体系的一级、二级指标,还是欧盟的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的一级、二级指标,以及国外的新经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信息化或数字化指标等,还有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都很显然是从供给侧的不同产业、行业维度来分类界定和统计的。因此,构建与供给侧产业对应的需求侧消费、投资、出口指标,也是未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弗里兹·马克卢普.美国的知识生产与消费[M].孙耀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鲜祖德解读《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R].国家统计局网站,2021-06-03.

马克·波拉特.信息经济论[M].李必祥等,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

作者:杜秦川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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