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

(主观题)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协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出质未作约定,丙可以出质。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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