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数字信息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我国1990年制定,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条中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客体加以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主要有《计算就软件保护条例》 (实体性规定)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 (程序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

网络著作权侵权有多种类型,如: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侵害获得报酬权、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剽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抄袭他人作品等。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2年,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同时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该条例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担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是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2002年,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主要证明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计算机软件之外,还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甜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468号令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并于同年开始实行,并于2013年1月16日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极法》制定的,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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