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学习之民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優犯。

2.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32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①物;②行为;③有价证券;④非物质利益;⑤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4.知识产权

(1)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 ①著作财产权:作者终身+死后50年(出版/发行/复制)
  • ②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

(2)专利权:先申请原则

  • 发明20+实用新型10+外观设计10

(3)商标权: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32年的12月31日。所以发表权虽然属于人身权,但其保护时间不是永久的。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a.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口诀:16到18自己挣钱自己花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典》第49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50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生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53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購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11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入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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