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事项(1)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